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塞舌尔税收政策
来源:登尼特 作者:张涧 发布时间:2008-12-23

按1987年商业税法规定,塞财政部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税收优惠。除国营和准国营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外,外国大中投资项目、旅游和农业及渔业、非赢利性团体、出租车经营者、出租居民住房、注册船舶业务、出口型企业等均可享受减免税收优惠(减免幅度为5%-15%不等)。塞宏观经济改革方案出台后,塞宣布将从严格控制给予减免税收优惠的数量。

计征方式:

1987年商业税法规定在塞经商者均须合法纳税。经商者开业后14天内须向税务局申请税号,并报告其年收入估计额,税务局根据估计金额征收预扣税。如首年收入24000卢比以下,税务局征收0%;如翌年收入24000-48000卢比,税务局征收25%;如翌年收入48000-96000卢比,税务局征收30%;如翌年收入96000卢比以上,税务局征收40%。经商者于开业的翌月15日起每月缴纳预扣税。每个税务年度结束以后(不晚于翌年3月15日前),经商者须向税务局提交年收入申报表,税务局根据年收入申报表作税率调整(多退少补)。

税务局征收非当地居民红利税15%,非当地居民利息税10%,塞政府雇佣的外籍职工税5%和音乐工作者税10%等。此税款于预扣后的翌月14日完纳。

税务局还负责征收商品服务税,税率5%-20%不等,业主每月须向税务局申报代收商品服务税情况,并于翌月21日完纳商品服务税。

社会保险局负责征收社保税。

进口税局和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商品贸易税和商品服务税。

凡抗税者将被处以应付税10%和附加税20%的罚款以及6个月的监禁。

建筑公司承包款项通常由业主代扣5%(作为营业税预扣款),年底按利润情况多退少补,帐目通常由注册会计师制作,然后照此向税务局如数完纳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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